港澳台侨工作顾问唐清慧:加强中小学校园足球教育******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政协港澳台侨工作顾问、旅阿华侨唐清慧是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常务理事与副主席,多年来积极努力把阿根廷的足球技术、成功经验以及足球精神带回中国。正在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她谈到,足球水平的提高需要几代人持之以恒的努力,建议着力加强中小学校园足球教育,实现中国足球的振兴。
唐清慧多年来致力于推动中国和阿根廷两国在经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发展。她称,这些年在全国多个省份开展了校园足球工程,选拔足球教师,培训足球学子,并邀请阿根廷足球教练来中国,系统培训中国校园足球教练,对青少年进行足球知识普及,“要热爱足球,更要懂得足球。”
刚刚结束的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盛况空前,球星辈出,球迷既看到了欧洲强队娴熟的团队配合和高超的技战术打法,也欣赏到了南美球星的个人表演。唐清慧称,自己心系中国足球。在她看来,欧洲和南美足球的成功源自于完善的青训体系以及足球运动在当地的普及率。
调研中,她发现,目前一些学校学生体质健康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学校由于学业压力大没有开设足球教育类课后服务。在足球教育服务质量方面,缺乏规范的实施方案,一些学校聘请退役球员担任校园足球教练员,“但会踢不一定会教,会教不一定明白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的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她建议,创新“教会、勤练、常赛”足球教育健康促进模式,补充足球体育教师,如通过设置教练员岗位,吸纳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入足球教师队伍,或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中小学提供足球教育教学服务,缓解师资不足问题。
她还建议,学校应定制课后足球教育服务内容,搭建多样化的课后足球教育课程体系和赛事活动体系,强化“以赛促练,练赛贯通”的方式实现与课堂教学的互联。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实行“财政补贴+有偿收费”的保障机制,激发足球教师和社会力量参与到课后足球教育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唐清慧说,希望通过足球运动培养青少年团结进取的精神,“今后,仍将以足球为媒,推动中国和阿根廷的交流。”(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