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万只私募基金 仅三成去年实现正收益******
记者 王 宁
1月11日,私募排排网发布的2022年年度私募基金业绩榜单显示,有业绩更新的1.72万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去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8.03%。其中,有5080只私募基金取得了正收益,占比为29.49%。从策略分类来看,债券型基金去年整体业绩领先,而股票多类策略基金表现偏弱。
多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22年权益市场整体走弱,市场风险偏好下行,驱动部分资金流入债券市场,因此债券型基金全年业绩表现尚可。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1.72万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首尾业绩相差761.6%。在正收益产品中,有73只产品去年全年收益超100%,170只收益介于50%至100%之间,804只收益介于20%至50%之间,1129只收益介于10%至20%之间;而在负收益产品中,315只去年全年收益低于-50%,4850只收益介于-20%至-50%之间,5327只收益介于-10%至-20%之间。
从策略分类来看,1049只债券型产品去年全年平均收益为14.96%,正收益占比为70.46%,远高于其他策略整体收益。其次,1835只期货及衍生品策略产品去年全年平均收益为6.39%,正收益占比为60.31%。
此外,11524只股票多头策略基金产品整体收益表现偏弱,去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仅为-13.47%。相比之下,虽然多资产策略和组合基金策略也未能实现正收益,但表现明显好于股票多头策略。数据显示,2039只多资产策略产品去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3%,其中正收益占比为40.02%;777只组合型基金去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5.55%,正收益占比为28.96%。
有分析人士表示,虽然股票多头策略在2022年全年表现不佳,但去年11月份以来,伴随利好政策陆续出台、市场预期改善,A股和港股逐步开启反弹势头,不少股票多头策略私募基金也逐渐收复失地,部分产品甚至已扭亏为盈。不仅如此,进入2023年,多家海内外头部机构也开始积极看多A股、港股,股票多头策略私募基金有望在今年一扫阴霾。
值得一提的是,从首尾业绩差来看,债券策略和多资产策略产品首尾业绩分化明显,具体来看:债券型基金首尾业绩差高达6倍以上,组合策略基金由于是分散投资,首尾业绩差在五大策略中最小。而在单产品业绩榜单的Top50中,有38只产品2022年业绩实现翻倍,10只产品实现2倍以上收益。
钜阵资本首席投资官龙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2022年私募业绩整体表现欠佳,但同时也应看到,私募产品业绩表现两极分化严重,例如排名前十的私募产品收益均在100%以上,遥遥领先于其他类基金,但排名靠后的10只产品收益率均在-80%以下,亏损幅度也远超其他类基金。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